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基于以下逻辑:①确定举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虽然是个人名义但却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②两种皆否,则需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最重要的还是基于信赖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上,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结合逻辑推理、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自由心证作出的判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认定也存在较多争议,因为清官也难断家务事:比如夫妻之间可能为了双方的利益而虚构事实,或构建诉讼陷阱或障碍,妨碍债权人举证;举债人也可能为了躲避或减少己方承担债务的份额,独自或与他人一起虚构借贷事实。因此,也有学者提议应将该问题置于整个民法典体系之中考量各方义务、人格权地位和价值、财产权益相对独立性,甚至结合社会效应来进行综合考量,显然不是本文探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