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签订结婚协议的,如果符合《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情形,确实是可以通过发表单方面声明的方式来进行解除的。
但是此案中,王宝强所发表的声明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很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要知道婚姻可不是儿戏之事:结束婚姻关系,必须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才能正式生效。
因此,王宝强此举,仅仅只能起到发泄情绪的作用而已,离婚可不是想速战速决就能一刀两断的。当然,这很符合王宝强的性格,毕竟这种伤害确实太侮辱人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几个犯罪要件:第一,身份要件(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第二,实行行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第三,主观故意。而宋喆的行为,应该最后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综合其他情节,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也是其咎由自取。需要注意的是,与这个罪名相近的“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此罪本身就属于公诉案件。
(三)马蓉以“股东知情权”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的玄机
据报道,马蓉为了扭转败局,除了各种发疯反咬抹黑,诬陷称王宝强在拍摄《大闹天竺》时就已出轨等之外,更是向北京怀柔法院,以自己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要求“查账”。明眼人知道,按照她当时所提的这个诉求,即使最终胜诉,王宝强持股的公司也只需要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允许查阅相关账目而已,根本不可能靠此逆袭;何况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诉讼一般会有前置程序要求,否则就成了滥用诉权。
因此笔者推测,马蓉此举更多也就是病急乱投医而已,这也可见其当时真的已经走投无路;如果说该诉讼最大的价值,也许是为马蓉后来把罪名全部推给宋喆找了最恰当的借口:因为不知者不罪,自然就可以在涉及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撇得一干二净了。
(四)马蓉出轨、私自转移财产、捏造家暴情节的法律后果
据报道,当时宋喆的前妻杨慧掌握了马蓉与宋喆共同谋划转移公司股权的证据,但是马蓉为何没有作为共犯而被定罪呢?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取决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最有可能的情况,就是因为取证过程的“不合法”所以未被法庭采用,而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未能入罪。要知道,即使夫妻两都是公司股东,公司财产也并不等同于个人财产;而马蓉最终仅被认定为私自转移财产,除非仅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否则仍然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关于马蓉婚内出轨,即使是同居,但仍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行为,因此也仅是道德问题而未构成重婚罪。
此外,据报道马蓉还自导自演,捏造家暴情节,此举最有可能的是涉嫌诽谤罪(不告不理的自诉罪名),或者诬告陷害罪(前提是以此来控告王宝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均等原则;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有利生活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经济帮助原则。
本案中,并未如网上很多声音所说的“马蓉净身出户”,而是在均等原则基础上,尽量照顾女方和子女抚养,而且考虑到马蓉的婚内过错而相对有利于王宝强。
适逢最高法院发布了2022年最新的《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其中对于抚养权的判决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区分。笔者总结,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哺乳期随乳母为原则;其二,两岁以上的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客观条件、双方协商、一方绝育、对子女有利等;其三,十岁以上的应当征求该子女意见。
此外,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继父母、收养关系等进行了规定。当然,本案适应双方诉讼离婚时的相关规定,限于篇幅原因这里就不做展开了;本案两子女各判一方,也是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不想唯一子女那么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