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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年度案例看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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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湖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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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明湖 三赢律说




案例概要:选自《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中的合同纠纷专题,裁判文书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409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注:文中法规直接使用简称)




1.案情分析:






20174月,某村与贸易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该村某土地整体承包(流转)给贸易公司经营使用。该合同落款处有村长、副村长签名并加盖村印章,签订合同交付土地后,贸易公司将土地转包给建材公司;在获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该建材公司投入开发。后该村换届,另选村长。另查明,该村有37户,案涉《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有村长、副村长在内的25人签名,但除了村长副村长等15人为自己签名外,其他并非本人签名。时任村主任莫某代表村委作为见证人在合同批注“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2020年该村以合同未经本集体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等各项诉请。


2.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从具备签名、盖章等形式要件,证明村民对涉案土地发包情况知情,且签名人数形式上以超过三分之二(37户中的25人);虽然合同签订时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表决,且该规定仅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并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基于合同签订人村长、副村长的法律地位,应视为该合同已经经过村民民主表决程序,而应认为贸易公司已尽审查义务,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因村委换届而影响该合同效力。贸易公司得到土地后转包给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已获得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并一投入开发,该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经过一审二审后,认定该合同有效,驳回该村的全部请求。


3.三赢说律:







本案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存在很大变化,因此有特别重要的参考意义。之前,《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表决决定。而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民主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而民主议定程序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务中根据不同情形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表决构成无权处分,而应认定合同效力待定。

而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从其第一百五十三条的但书内容看,仍坚持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来确认合同效力。比如,结合《担保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该议定程序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因为存在恶意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可能),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同本案的裁判观点,出于交易安全性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仍然较大,比如违法转让、租赁超出20年;又或者本案中,如果被告未给付合理对价,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均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本案也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存在较大的合同风险,且不同省份规定也有差异,应当在合同签订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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