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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免税店帮人代购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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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湖 三赢律说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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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明湖 三赢律说




前言:今天海口国际免税城正式开业,刷爆朋友圈,尤其是现场排队购物的场景让人震惊!但是,笔者想借此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提醒某些人“代购”有风险……案例选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1《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罪与非罪,你分清了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20199月,王某通过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支付货款并将货现场提走。后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组织他人,利用其额度购买免税品再转卖,并从中获利;税款达270多万元,王某哥哥偷逃税款49万多元,钟某偷逃税款15万多元。

2.裁判要点:





根据2021年底发布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其指导原则的要点概括如下:
1)严格区分牟利为目的专职走私代购与合法代购,区分罪与非罪;
2)依证据认定的事实来确定偷逃税款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定罪量刑;
3)“宽严相济”,重点打击有组织职业犯罪,对于初犯、偶犯人员认罪认罚补缴从宽。
该指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认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及缓刑适用、加处罚金、补缴税款、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近几年,海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套代购”行为。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总结起来就是几个特征:以牟利为目的,招募他人,或者购买他人免税额度,以他人名义购买离岛商品提货后,再邮寄转售;往往呈现有组织,职业化、高频化且数额巨大。一旦认定该罪名,可能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且可并处罚金。



3.三赢说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海南自贸港免税政策,很多人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对于“代购”可能会触犯刑律,对于罪与非罪没有清楚认知,又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误入歧途。当然,出于人情正常帮朋友买点东西,也就是我们狭义上的代购并不属于上述的打击范围,而“套代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有偿代购,即有偿向犯罪团伙出借免税额度并积极配合,或自己倒卖牟利;②组织代购,属于职业化的有组织犯罪,是高级的犯罪形式,也是重点打击对象;③中介行为。
所以,趁着海口国际免税城开张,全民关注的热潮提醒各位:如果有人要向你收购出岛机票,并高额佣金要求你配合购买特定免税商品,请您小心啦!做守法公民,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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