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赢说律:
经历一年多时间,吴亦凡案一审结果终于出炉,这次杀鸡儆猴,不知道对于混乱的娱乐圈风气,会否有一些震慑作用呢?另外,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告诫年轻人:盲目追星之风可以休矣!再好的皮囊,也掩盖不住内心的龌龊,娱乐圈确实应该整一整了。
强奸罪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而且吴亦凡因强奸罪被判11年,至少具备法律规定的六种加重情形之一(比如强奸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等);需要说一下的是关于聚众淫乱罪,见《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吴亦凡此罪名被判一年十个月,应该是认定其为组织者的首要分子,不知道是否还会牵涉到其他“多次参加”者呢?这个罪名与强奸罪最大不同就是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无关,它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保护的是公序良俗。
另外,关于驱逐出镜这一附加刑,依据的是《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人,但是在中国犯法,适用中国法律,必须在中国服刑;服刑完毕后,再行驱逐出镜,且至少十年内不得再入境。
至于吴亦凡偷税漏税,被罚6个亿,一点也不意外。前车之鉴就有毛阿敏、刘晓庆、范冰冰、郑爽、邓伦……明星,既然享受了聚光灯的光芒,就更应当以身作则。在法律面前,流量没有例外,铤而走险不遵守法律法规;多行不义必自毙,不管你是多大的牌只要违法失德必然凉凉,钉在耻辱柱上,不得翻身。
正本清源什么时候都不晚;娱乐圈,早该整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