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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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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湖 三赢律说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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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01

A.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综述

02

B.民事诉讼质证六个关键要点是制定质证策略的前提

03

C.质证策略的形式、内容与实施(另行发布)

04

D.质证策略在实务中的运用(另行发布)

05

E.小结(另行发布)




作者 | 张明湖 三赢律说





摘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无法有效举证,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是诉讼的胜负手,尤其质证环节至关重要,应当从诉讼策略层面予以重视!然而,关于诉讼策略方面的论述和专著虽然为数不少,但针对质证策略方面的相关研究却甚为鲜见。笔者以为,质证策略简而言之就是质证阶段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很多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均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熟悉诉讼规则并掌握一定的质证策略,是青年律师的基本技能。因此,本文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尝试对质证策略进行初步探究、总结和学习,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策略,证据规则,诉讼策略


(备注:因为本论文篇幅较长,只能分拆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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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综述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了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证明标准、免证事由、调查取证申请权以及质证内容等方面,是我们律师进行庭审质证的主要法律依据。质证策略这一概念,在目前的法律理论研究中鲜见提及,但毫无疑问应当从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策略中的质证环节,是争讼双方短兵相接的正面交锋,对于战略层面民事诉讼策略实施具有重要的战术意义。策略是思维的游戏,是辩证的艺术,典型代表著作有《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等。策略讲究的是谋定而后行,在民事诉讼诉讼准备过程中,熟悉证据规则结合案情制定相应的质证策略并有效实施,对最终的诉讼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谁主张,谁举证;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除外),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5)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此外,《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从此条规定我们知道质证的内容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


(二)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策略及其原则




质证策略是质证环节中的诉讼策略,是实现诉讼策略这一战略目标的重要战术运用,是诉讼的理论延伸。笔者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常用的诉讼策略及原则有:(1)“未战先算”、“重战慎战”的诉讼运筹原则;(2)“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先知先胜原则;(3)“非攻”的诉讼柔让原则;(4)“待敌之可胜”的诉讼战机原则;(5)“奇正相生”的诉讼攻防原则;(6“致人而不致于人”的诉讼动敌原则;(7)“以迁为直”的诉讼转进原则;(8)“我专敌分”、“并敌一向”的诉讼集中原则;(9)“因敌变化而取胜”的诉讼应变原则;(10)“治心”、“夺气”的诉讼心理战原则;(11)“上兵伐谋”、“兵以诈立”的诉讼诡道原则。因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这里就不再展开赘述。

这些诉讼策略以及原则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大部分在质证策略中也同样适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有区别,并且需要进行取舍;本文也将围绕此重点展开探究。


(三) 质证策略对民事诉讼成败的意义





诉讼策略在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利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质证策略作为争讼重要环节质证阶段的诉讼策略,策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策略者诉讼之大事,理之所争,利之所取,不可不察也。然而,对于诉讼策略虽然夸夸其谈的不在少数,但能够真正具备战略及战术思维并付诸实施的却少之又少,原因主要就在于其体系过于庞杂而不易于掌握。而证据无疑是法官进行法律事实认定的关键;根据分而治之、各个击破的策略,把握质证策略就是抓住争讼核心,对诉讼策略乃至民事诉讼成败均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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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质证六个关键要点是制定质证策略的前提



质证策略作为庭审中质证环节的诉讼策略延伸,当然不能脱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尤其应当着重把握民事诉讼质证中的六个关键要点:(1)真实性异议,包括形式真实性异议和实质真实性异议,质证意见为有异议、无异议及无法确认三种;(2)合法性异议,即证据主体、收集方式或举证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关联性异议,即证据证明目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证明可能;(4)证据能力异议,即证据资格;(5)证明力异议,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大小强弱;(6)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



上述六个质证关键要点,其中(1)、(2)、(3)和(5),在《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证据的三性毫无疑问都会是质证的重点;但证明力异议往往却容易被忽视,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在于多,而在于其内在逻辑关系及对案件关键法律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第(4)点关于证据能力异议,详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第(6)点的法理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自认无须再举证原则。


因此,熟悉民事诉讼规则,除了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传统的三性质证以外,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作为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无疑是质证环节的“死穴”;同时,利用对方证据来展开反攻,有助于化被动为主动,从质证策略层面而言应当引起更多的重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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