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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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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湖律师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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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01

A.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综述(见上一篇)

02

B.民事诉讼质证六个关键要点是制定质证策略的前提(见上一篇)

03

C.质证策略的形式、内容与实施(见上一篇)

04

D.质证策略在实务中的运用

05

E.小结



作者 | 张明湖律师 三赢律说





摘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无法有效举证,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是诉讼的胜负手,尤其质证环节至关重要,应当从诉讼策略层面予以重视!然而,关于诉讼策略方面的论述和专著虽然为数不少,但针对质证策略方面的相关研究却甚为鲜见。笔者以为,质证策略简而言之就是质证阶段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很多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均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熟悉诉讼规则并掌握一定的质证策略,是青年律师的基本技能。因此,本文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尝试对质证策略进行初步探究、总结和学习,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策略,证据规则,诉讼策略

(备注:因为本论文篇幅较长,只能分拆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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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综述

见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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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质证六个关键要点是制定质证策略的前提

见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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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质证策略的形式、内容与实施


见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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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质证策略在实务中的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法律事实以及法官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作为代理人除了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己方有利证据,根据证据还原法律事实,形成诉讼攻势以外;制定有针对性的质证策略,是守住己方阵营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诉讼主动权的关键。结合有限的司法实务经验,笔者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与当事人的沟通要围绕证据




1) 了解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可能会出现的证据

2) 分清关键证据和次要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 要关注有利证据,更要注意不利证据

4) 作为被告方要善用对方提交的证据,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5) 要指导当事人取证及进行证据补强,并围绕争讼焦点制定质证策略并充分沟通

作为代理人,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该理性对待:跟当事人的沟通应当主要立足于证据;当事人所说的事实未必是法律事实,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围绕争讼焦点制定质证策略,依据证据系统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并趋利避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不是越多越好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提供数百页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且完全没有任何突出的重点和说明,也不做分类和分组……可以设想法官看下来会是什么感受?


所以,作为举证方宁缺毋滥是原则;作为质证方,则可以在对方杂乱繁多的举证中寻找突破口(比如举证方自认或矛盾点),质证形式可以选择分组、分类或综合质证,重点针对关键证据、直接证据,或证明力及证据能力较弱的点展开质证。



(三)举证责任是化被动为主动的关键




质证策略的核心是围绕争讼焦点,质证过程中只需要做到让事情真伪不明,对方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举证责任的最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诸如民事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四)质证环节的注意事项




1) 注意正确的质证顺序

实践中很多律师并没有真正重视质证的逻辑顺序,笔者认同王新平在《民事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排列,反映的是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关联性是证据的首要资格;合法性是对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的价值判断,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真实性则先进行形式审查,再从是否存在假证、伪证及变造、涂改等范畴来审查。除了“三性”以外,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是对证据三性无异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待证事实或证明内容有异议,或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同理,在举证的时候,同样应当应当按上述的逻辑顺序,先进行自我质证:首先排除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再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最终所有的证据均应当指向并围绕着待证事实(证明内容);必要的情况下,关联性不大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或者证明证据来源合法的材料可作为备用证据,视具体情形而选择是否提交。


2)鉴定结果不等于权威

鉴定内容及鉴定目的,鉴定机构、鉴定方法、鉴定检材、鉴定精度等。这方面的内容,魏镇胜律师的正胜法律讲堂,相关课程有过非常好的分享。简单来说,对于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一定要提前做好充分质证准备,因为鉴定并不代表权威。比如笔者曾接触一个劳动用工纠纷的案件,委托人自己做的鉴定,认定劳动者为“七级伤残”并且跟劳动者达成的协议中也对此自认;问题在于,该劳动者属于退休人员,与委托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委托人所做的“七级伤残”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而劳动者甚至委托人都将其混同为“伤残等级鉴定”(实际上对应的伤残等级应当为十级)……即使是自己委托人所做的鉴定,仍未必可信;就更不说诸如笔迹鉴定、文书真实性鉴定等本身就可能存在技术限制的问题了。


3)避免构成自认

对于无法确定,不了解的新证据,可以申请庭后与当事人核实后提交书面质证。作为委托人,尤其是获得特别授权的委托人,在法庭质证环节,一旦因为自己质证环节的疏漏,而对本身不知情、不了解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发表质证意见,是无法通过庭后书面方式进行变更的;倘若因构成自认而导致败诉,其责任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谨慎的做法是,对于新证据,可基于对方属于证据突袭,而申请庭后与委托人核实并书面补交质证意见。


4)注意多种质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实务中常用的质证方法,主要有:矛盾分析法、比较法、直接质疑和寻求旁证相结合法以及探源寻根法,对于言词证据还有交叉询发问。顾名思义,这些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根据其特点和证明过程,因而也存在不尽相同的具体质疑方法,本文篇幅有限,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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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   结       


当事人民事诉讼策略是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价值不可估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诉讼策略论是一项系统工程,质证策略实际就是质证环节中的诉讼策略,目前专门的论著较少,笔者虽然实务经验有限,理论功底也仍有许多欠缺。但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对质证策略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对于未来的成长有重要价值:有助于实现知识系统化,深化对相关理论知识以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完成储备的策略知识与法律应用的“无缝连接”,以法律为视角,对自己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当然,由于本文缺乏足够的实务案例作为支撑,实属纸上谈兵,势必有许多偏颇、谬误、疏漏之处,权当抛砖引玉,笔者虔诚地期待各位老师不吝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论质证,尚华

2.出庭公诉中的质证策略,邹多品; 鲁冬冬

3.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熊沁

4.公诉人对鉴定结论质证的策略和方法,周建中; 张琪; 王蕾

5.刑事案件庭审中的讯问、质证策略,任景波

6.公诉人法庭质证的策略与技巧,何志刚; 曹桂清

7.民事电子证据质证规则研究,路筱

8.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研究,曾宇迪

9.论大陆法系质证制度,闵蕾

10.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研究,倪荣鑫

11.民事质证制度研究,田小蓉

12.当事人民事诉讼策略论,邵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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