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二审(原告)-判决84万赔偿民事诉讼案例(华律网认证案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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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参与办理经典案例五(民事) 陈某诉中国平安、阳炽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2)琼97民终1785号 审级:二审(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开庭时间:2022年10月19日上午9:00 审判人员:吴育森、吴慧明、周翼腾 书 记 员:王才妃 二、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平安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陈某女支付赔偿款619081元; 2.驳回原告陈某、陈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情简介 (略) 四、本案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合理; 2.本案被告平安某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平安某支公司应否免除商业保险赔付责任。 五、法院审理过程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如下: 1、平安某支公司上诉的诉讼请求: 1.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琼97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平安某支公司不承担本案保险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某、陈某女、李某、阳炽公司、江玥公司、范某承担。 2、法庭质证(略) 3、法庭调查(略) 4、法庭辩论(略) 六、小结 代理意见汇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景德某运输有限公司、江玥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受害人陈某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公司和平安公司应当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上诉人平安公司为主张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仅提供电子保单、保险条款,未对投保流程进行举证,证明其已完成整个电子投保流程,但无法证实平安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平安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应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方的诉讼策略很明确: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范颢宏出示过保险条款,而且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当维持原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附法院文书(已隐去部分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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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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