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尽职调查(项目合作标的额1000万)非诉业务(华律网认证案例) 二维码
6
来源:原创 参与办理经典案例九(非诉) 石油公司拟与能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对能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类别:非诉讼业务,编写尽职调查报告; 2、委托单位:石油公司(涉密,化名及简称); 3、本非诉法律服务项目任务简述: 本所律师接受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的委托,就石油公司拟与海南能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成立新公司这一合作项目,对能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石油公司委托合同的要求,就能源公司的履约能力及法律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供委托人石油公司参考。 二、本次尽职调查的调查原因和目的 (一)调查原因 根据委托人陈述的情况和要求,我所确认本次尽职调查的原因系委托人石油公司拟与能源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现确认能源公司出资1000万元),以合资公司名义开发经营位于****位置的某驿站项目(项目名称保密)。 (二)调查目的 根据以上调查原因,本次尽职调查的调查目的主要在于: 1.了解并核实能源公司是否系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目前存续且正常运营的企业主体; 2.了解并核实能源公司是否具备向合资公司履行足额实缴注册资本的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进而分析相关情况对其向合资公司履行足额实缴注册资本的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3.了解并核实能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向合资公司履行足额实缴注册资本的能力出具法律意见。 4.了解并核实能源公司拟用于上述驿站项目的土地(权属及现状)情况。 三、重点法律意见归纳总结 (一)法律意见归纳(涉密数据以 *** 代替) 1.能源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目前存续且正常运营的企业主体; 2.根据能源公司提供的资料,能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占其总资产的 **.** %,其目前流动资金*****; 3.关于上述驿站项目所涉地块,不排除存在*****,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其他风险的情况。 另外,该土地的竞得人既非能源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也非贵司为本次合作与能源公司拟设立的新公司,而系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公司,如该土地作为双方进行合作开发项目用地的,还将涉及到土地权属和如何使用该土地的问题(即是合作运营或租赁还是其他合法的方式流转等问题)。 (二)作出本尽调报告法律评价(或律师意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专利法》 6.《劳动法》 7.《劳动合同法》 四、调查方法及经过 1、由被调查对象出具授权委托书,前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内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核及核对企业的公示信息。 2、根据能源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从税务机关调取的档案,经本所律师查验,能源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进行了税务登记。截至调查日,能源公司公司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前往能源公司总部实地调研,收集尽职调查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制作访谈笔录,重点调查能源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态、实际运营情况及管理能力,以对其实际履约能力作出判断。 五、本次尽职调查情况总结 本次尽职调查对能源公司的企业主体身份进行了核实,作为本次侧重于履约能力的调查重点:能源公司除其名下的土地、建筑等不动产,设备、设施等实物资产,投资的股权以及现金资产均进行了核查;根据能源公司出具的《重要资产信息明细表-能源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固定资产清单》、《能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结合访谈笔录介绍的情况,对能源公司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总额及占其总资产比例也进行了核查;此外,根据能源公司出具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对其负债情况进行了核查。 作为拟用于合作项目建设的土地,也是本次尽职调查重点,主要根据能源公司提供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对地块(即驿站项目所涉地块)的土地性质、权属变更以及现状等情况进行核查。关于上述地块的权属,本所律师未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无法查明具体权属方及土地现状。考虑到上述地块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22年11月16日,距本尽调报告出具的时间间隔极短,应为相关证件和权属登记手续仍在进行中,确实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成。 附调查报告部分页面(涉密,已隐去部分内容)
文章分类:
经典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