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购房人于2019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与开发商、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银行按揭借款向开发商支付购房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因为开发商原因,造成项目烂尾无法按时交房,且无法确定何时能交、是否还能交房。购房人遂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法院认为,开发商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有权依约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向原告返还首付款,将银行已向其支付的按揭贷款予以返还,并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