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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的诉讼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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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湖来源:原创


原创 张明湖 三赢律说 2022-08-07 23:17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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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明湖 三赢律说




案例概要:

口头约定也称之为口头合同,也属于法律所认可的缔约方式;但与书面合同相比,一旦发生争议,举证将会非常困难。这期我们来聊聊,以口头协议为主张依据如何在诉前做好证据固定?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及建议,关键时刻也许能够救命。原创不易,觉得文章对你有帮助的,欢迎添加个关注,就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和支持!直接上干货。





1.案例一:亲属间口头约定借名买地按份共有






口头约定往往出现在熟人之间,如果是一般的小额资金往来,其实也没什么;但是一旦涉及到大额的投资,仍然信赖口头合同的约定,笔者认为做冤大头几乎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在绝对的利益面前,兄弟反目,妻离子散的例子数不胜数。
这是笔者最近接触到比较棘手的一个真实案子,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政府征收,致使涉案金额飙升到数千万。原告方经历了一审败诉,上诉发回后重审再次败诉。而整个案子最核心的权利主张,就是基于原告所主张的,与被告有口头约定,借名买房按份共有;且因为时间跨度久远,原告的举证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笔者对此案复盘后发现,本案最大的失误,就是原告从未试图通过书面方式(假定原告所主张的都是事实的情况下),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确定下来。纵使整个案件下来,原告被告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主张,但问题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若想从既得利益的被告一方处要权益,毫无疑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完全没有证据意思的话,再高明的律师其实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尤其借名买地,借名买房,权属证明完全都不能体现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口头约定仅仅因为双方的亲戚关系,是显然经不住巨大利益考验的。假如在一审启动之前,先设计一个技术线路,将口头约定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许诉讼的主动权就完全不一样,比如找个合理的方式比如授权对方去帮自己催收债务以便于自己能够筹钱按双方约定份额支付购地款,巧妙地把双方口头约定的份额隐藏在其中,适当可以给对方允诺某些好处,这当然是完全可行的。此案中,至少有两三个非常好的时机,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涉诉案件,可惜的是当事人均完美地无视了;实在不行,电话录音也可以补救。
笔者通过这个案子,只想提醒一句,熟人合作,尤其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别说口头合同不靠谱,双方签订的合同,越正式越详细,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低,你认可么?


2.案例二:股东对新入股股东口头承诺







前述例子说的是普通熟人之间的合作。在合伙企业中,也是类似的。而且国内大多数的公司其实仍然脱离不了合伙的影子,口头承诺仍然比较常见,如果不将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对公司的经营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仍然以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做一个分享。这是一个法律咨询的案子,涉案金额也不低:甲作为新入股股东,但是入股时,并未对该公司做过尽职调研;原公司的三位股东口头承诺,公司对外经营一切都很好,且没有债务负担。但是在入股后,才发现,公司之前有诸多涉诉案件,并且生产线因为原来有将部分主营业务对外承包,但因为承包商资质问题,导致生产停滞,自己另外建造了生产线,却又遭到了原承包方的无端阻挠,导致迟迟无法开工……当然,就这个案子而言,先上了船才发现船漏水,也只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见招拆招了,如果发现的情况早些,尚且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书面合同;或者已经完成认缴出资入股,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此进行表决;如果发现问题太晚,往往只能泥足深陷。
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合作投资关系,在合作正式开始之前先签订一个框架协议,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做一次尽职调查才是降低风险的正道。




3.案例三:一纸补充协议放下内心顾虑







说完失败的例子,这里只举一个简单的正面例子,善用补充协议。
都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笔者曾受朋友所托,代笔起草一份补充协议,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也就是两人合伙租赁一块土地。原合同的核心条款约定也还算比较清楚,独独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只签了另外一个合伙人的名字,当事人并未签名,双方也是熟人关系一直都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也没争议。当然,更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通知原合同相对方,把当事人自己的名字补签就完事了;但最后笔者还是建议另外起草一份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其两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合同效力等进行明确约定(原租赁合同不可能涉及这方面),且在在协议中对原合同遗漏签名的情况做了清楚说明,并特别加入了见证人签名。
案子很小,约定也很简单。但是,有句老话说得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都说口说无凭,现代社会的司法观念已经不再是古代那种凭口供就可以断案的时代了,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



4.小结







关于法律事实,与北京盈科知名律师魏镇胜先生有过相关交流,用他的话说就是,不要光听当事人陈述的所谓事实,那不是事实,只有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律师办案就是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而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被证明,是有极大举证难度的。因此,无论作为律师还是当事人,如果你主张法律权益所依仗的主要证据是口头约定,且无法通过短信、微信、书信、视频、录音等其他,哪怕是间接证据来佐证的,务必注意诉讼风险。相比而言,书面合同要可靠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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