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质证策略(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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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明湖 三赢律说 摘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无法有效举证,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是诉讼的胜负手,尤其质证环节至关重要,应当从诉讼策略层面予以重视!然而,关于诉讼策略方面的论述和专著虽然为数不少,但针对质证策略方面的相关研究却甚为鲜见。笔者以为,质证策略简而言之就是质证阶段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很多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均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熟悉诉讼规则并掌握一定的质证策略,是青年律师的基本技能。因此,本文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尝试对质证策略进行初步探究、总结和学习,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策略,证据规则,诉讼策略 (备注:因为本论文篇幅较长,只能分拆发布,敬请关注)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谁主张,谁举证;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除外),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5)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此外,《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从此条规定我们知道质证的内容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 (二)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策略及其原则 质证策略是质证环节中的诉讼策略,是实现诉讼策略这一战略目标的重要战术运用,是诉讼的理论延伸。笔者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常用的诉讼策略及原则有:(1)“未战先算”、“重战慎战”的诉讼运筹原则;(2)“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先知先胜原则;(3)“非攻”的诉讼柔让原则;(4)“待敌之可胜”的诉讼战机原则;(5)“奇正相生”的诉讼攻防原则;(6)“致人而不致于人”的诉讼动敌原则;(7)“以迁为直”的诉讼转进原则;(8)“我专敌分”、“并敌一向”的诉讼集中原则;(9)“因敌变化而取胜”的诉讼应变原则;(10)“治心”、“夺气”的诉讼心理战原则;(11)“上兵伐谋”、“兵以诈立”的诉讼诡道原则。因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这里就不再展开赘述。 这些诉讼策略以及原则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大部分在质证策略中也同样适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有区别,并且需要进行取舍;本文也将围绕此重点展开探究。 (三) 质证策略对民事诉讼成败的意义 因此,熟悉民事诉讼规则,除了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传统的三性质证以外,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作为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无疑是质证环节的“死穴”;同时,利用对方证据来展开反攻,有助于化被动为主动,从质证策略层面而言应当引起更多的重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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